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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 編輯:zll 修改時間:2011-04-01 11:22:03 來源:本站原創
  • 本文摘要:勞動防護用品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防御物理、化學、生物等有害因素傷害人體而穿戴和配備的各種物品的總稱。勞動防護用品又稱為勞動保護用品或個人防護用品。
  • 一、職業危害與勞動防護用品
        與職業有關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學性因素、物理性因素和生物性因素。化學性因素指有毒氣體、有毒液體、有毒性粉塵與氣溶膠、腐蝕性氣體、腐蝕性液體等;物理性因素指噪聲、振動、靜電、觸電、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物體打擊、墜落、高溫液體、高溫氣體、明火、惡劣氣候作業環境(高溫、高濕、低溫、冷水)、粉塵與氣溶膠、氣壓過高、氣壓過低等;生物性因素指細菌(炭疽桿菌、布氏桿菌)、病毒(森林腦炎病毒)、傳染病媒介物等。
        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主要有技術措施和個體防護措施。當不能采取技術措施,或采取的技術措施不能完全消除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或達不到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時,最常見的個體防護措施是佩戴適合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防御物理、化學、生物等有害因素傷害人體而穿戴和配備的各種物品的總稱。勞動防護用品又稱為勞動保護用品或個人防護用品。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特點
        1、特殊性
        防護用品是一種是由用人單位公費購買,按防護要求免費提供給勞動者使用的特殊商品。每年銷售額達百億元以上,全國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商店數千計,有的生產廠則兼經銷業務。因此,一方面使防護用品這類商品在進入流通領域之前,確保其產品質量合格;另一方面加強對流通領域的監督抽查,杜絕和減少偽劣產品的銷售。
        2、適用性
        防護用品須在進入工作崗位時使用,這不僅要求產品的防護性能可靠、能確保使用者的安全,而且還要求產品適用性能好、方便、靈活,使用者樂于應用。因此,結構較復雜的防護用品,需經過一定時間試用,對其適用性及推廣應用價值作出科學評價后才能投產銷售。
        3、時效性
        防護用品均有一定的使用壽命。如橡膠類、塑料等制品,時間久后,受紫外線及冷熱溫度影響會逐漸老化而易折斷。有些護目鏡和面罩、受光線照射和擦拭,或者受到空氣中的酸堿蒸氣的腐蝕、鏡片的透光率逐漸下降而失去使用價值;絕緣鞋(靴),防靜電鞋和導電鞋等的電氣性能,隨著鞋底的磨損,將會改變電性能;一些防護用品的零件長期使用會磨損,影響機械性能。
        三、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1、立法情況
        勞動防護用品是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產品。如果設計性能達不到防護要求或在有效期內失去防護能力,將直接危及使用者的安全和健康。
        1949年以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人民政府積極發展工農業生產,重視勞動保護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勞動保護工作方針,并把“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6年國務院頒布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1963年勞動部頒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等政策規定中,都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管理作了明確的規定,使勞動防護用品作為勞動者必要的勞動防護裝備而得到推廣使用。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布了一系列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政策和規定。首先國家計委等五個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勞動保護用品工作的通知》,1984年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商業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了《關于改革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后來商業部發布了《關于加強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加強防塵、防毒用品經營意見的通知》,勞動人事部、商業部和國家標準局聯合頒發了《勞動防護用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暫行管理辦法》,1987年勞動人事部頒發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1988年商業部、勞動部等六部局聯合頒發了《關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點經營的通知》,1996年勞動部頒發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等。
        2、標準化工作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技術標準化工作也得到了發展。截止目前,我國勞動防護用品的標準已有75項,其中國家標準50項,行業標準25項。這些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等效采用或等同采用了與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已超過30%,使我國勞動防護用品的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縮小了同國外同類勞動防護用品產品的差距,為中國勞動防護用品進入國際市場創造了條件。
        勞動防護用品的標準化促進了勞動防護用品工業的發展。目前,中國生產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耳塞耳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焊接護目鏡和面罩、爐窯護目鏡和面罩,防沖擊眼護具、各種防護服和各種安全鞋、防護手套的企業已超過1000家,分布于全國26個省市(區),部分產品開始出口。
        3、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我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從1991年開始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目前共有800多個企業通過審查并取得了生產許可證。在銷售方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點經營,定點經營單位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審核。為了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除了北京和武漢兩個國家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外,還在上海、天津、遼寧、江蘇、湖北、廣東、浙江、河南、湖南、四川、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北等省市建立了地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4、生產管理
       (1)依法生產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的監督和管理制訂了一系列政策和規定。原勞動部頒布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中第七條規定:“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具有必備的生產條件和相應的產品質量檢驗手段,并按照產品所依據的標準進行生產”。第八條規定“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對產品質量負責,按照產品所依據的標準對產品進行自檢,并出具產品合格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企業取證條件之一是“在申證產品生產過程中,建立有效且穩定的質量保證體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發布)第二章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中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品”。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要建立管理科室,配備質量管理、檢驗人員和質檢儀器設備,對職工進行全面質量管理教育和技術培訓。
        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要遵守國家法規,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相應的規章制度,明確質量事故的分級、質量事故責任劃分、質量事故報批程序以及對質量事故的處罰等,不斷提高企業素質,嚴格按國家(或行業)標準把好產品質量關。凡因不執行新產品試制程序,違反工藝、操作失誤、違章作業、設備缺陷及管理不嚴、指揮不當和保管不善等、致使產品不符合技術標準和設計、工藝等要求,造成成批廢品、成批退貨、索賠、減產、降等、降價、返修、停產,在國內外造成一定的政治影響和較大的經濟損失者,均屬于質量事故。
        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要建立關鍵工序質量控制點管理制度,對需要重點控制的質量特性、關鍵部位或薄弱環節處,在一定時間內、一定條件下進行強化檢查和考核,使工序處于良好的控制狀態。
       (3)嚴把原材料進貨關
        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要件力嚴格的原材料、外購件、外協件進廠檢驗制度;零部件和成品檢驗及產品周期檢查管理制度;工藝裝備管理制度;計量測試儀器的周期檢定制度;設備維修檢驗制度;次品返修管理制度;用戶服務管理制度等。
       (4)嚴把出廠關
        對出廠的產品進行自檢自查,嚴禁不合格的產品出廠。  
        5、使用管理
        有職業危害的企業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和報廢等管理制度,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和正確使用。
       (1)正確選用和采購勞動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根據勞動者的防護要求,到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或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生產廠家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為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驗收。如防觸電用品,安全技術部門除檢查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外,還應做耐壓強度試驗,合格者才能使用。
       (2)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所有勞動防護用品都在產品包裝中附有安全使用說明書。用人單位應教育勞動者正確使用。如安全帶應高掛低用,每次使用前應做外觀檢查,發現繩無保護套或磨損斷股等情況,應停止使用。防毒面具應嚴格遵守使用規則,使用前要確認使用范圍,檢查面具的質量,并正確佩戴。防靜電鞋在穿用過程中,底部不得粘有絕緣性的物質,避免同時穿用絕緣性強的襪子以及使用絕緣性鞋墊。
       (3)及時更換報廢勞動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勞動防護用品。如防塵口罩有效期為三年,超過三年貯存期應進行復驗,不合格應及時報廢。安全帶使用兩年后,應按批量購入情況抽驗一次,若無破斷可繼續使用。安全繩應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更換。
        6、監督管理
        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的勞動防護用品廠的負責人和職工認真學習有關的法規和標準,定期自檢自查,督促企業貫徹實施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
       (1)監督依據
         —行政法規
        目前公布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等有關法規。
         —技術標準
        要依據產品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質量進行評價。
        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原勞動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授權的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各省市的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必須根據上述法規實施監督。
       (2)監督體制
        原勞動部1996年4月23日發布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申報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進口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檢驗”、“省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日常質量監督檢驗”;第五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根據以上規定,我國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監督檢驗實行兩級管理,即“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產品質量監檢驗中心”(簡稱檢驗中心)和“。ㄊ校┳灾螀^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簡稱檢驗站)。上述兩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范圍和承檢產品項目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勞動部組織專家評審,符合條件者授權方可執行檢驗任務。
       (3)嚴格執法
        產品質檢機構在監督檢驗工作中必須嚴守法紀,秉公執法,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檢驗技術人員,應熟悉防護用品的結構和技術要求,熟練掌握檢驗儀器設備,并能對檢驗結果的數據正確處理,結論判斷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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